发表日期: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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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阳沟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旅顺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旅顺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职责分工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人力资源准备
3.4 社会动员准备
3.5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响应
5.2 响应措施
5.3 预警解除
6 应急响应
6.1 启动条件
6.2 启动程序
6.3 响应措施
6.4 启动条件调整
6.5 响应终止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大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 灾害分级
满足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和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任意一项指标,分为Ⅰ、Ⅱ、Ⅲ、Ⅳ级。
Ⅰ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30%以上。
Ⅱ级: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25%以上,30%以下。
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
Ⅳ级: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1.6 应急预案体系与衔接
各街道、村(社区)制定相应配套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旅顺口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行使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指挥协调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照区政府授权执行。
区减灾委组成如下:
主 任: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委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旅顺口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顺口自然资源分局、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区海洋发展局、区气象局、大连旅顺海事处、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和区供电公司分管领导。
区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规定,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落实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区政府有关决策执行。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报市减灾委员会协调、指导。
2.2 职责分工
2.2.1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辖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应急救灾物资规划、计划、采购、调拨,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区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拟定救灾物资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监管,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4)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受灾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中小学学校、幼儿园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本领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5)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负责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有关工作;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生产工作;负责本领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6)旅顺口公安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和紧急运送受灾人员与物资等工作;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7)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受灾地区处理受灾、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困难灾民社会救助工作及特困供养人员的安置和收养工作;督促指导开发区、各街道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负责组织、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8)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9)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备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工作。
(11)旅顺口自然资源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预报预警;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12)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环境损失评估;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13)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工程设计的指导,施工安全的行业指导;负责受灾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灾地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住房政策,指导受灾地区住房建设;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14)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主要交通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文件要求,配合海事、搜救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水运工程建设灾害事件灾害救援和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及时调拨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洪标准;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修复;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16)区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17)区文化和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体育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体育场馆的灾害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19)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拟订抢险救灾中军烈属、伤残退役军人等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负责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2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21)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2)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对城市管理领域内防灾减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23)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24)区人武部: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5)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海洋生态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26)区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重大气象灾害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27)大连旅顺海事处:组织、协调辖区内管辖的船舶防台;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28)区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协助开展国际救援和海内外捐赠接收。
(29)区慈善总会:在区政府决定开展的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中,依法开展社会捐赠,接收并协助捐赠主管部门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0)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小区划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
(31)区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方案、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负责本系统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减灾委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2.2 各工作组职责
区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海洋发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科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协助开展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区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海洋发展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区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安排区级资金。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旅顺口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强化救助物资储备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助物资储备网络。
3.3 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地质、水利、农业、林业、卫生防疫、气象、地震、海洋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 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3.5 宣传和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分局的地质灾害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的森林火险和震情监测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的防汛和洪水预警信息、区海洋发展局的海洋预警监测信息、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4.2 灾情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各街道、各部门立即核损,3日内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核实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干旱灾害,农业农村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响应
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经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和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决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5.2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状况,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助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助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助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3 预警解除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分四个等级:Ⅰ、Ⅱ、Ⅲ、Ⅳ。
6.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因灾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启动Ⅰ级响应;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启动Ⅲ级响应;1人以上,3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的启动Ⅰ级响应;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启动Ⅲ级响应;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的启动Ⅰ级响应;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启动Ⅲ级响应;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区涉农人口的30%以上的启动Ⅰ级响应;25%以上,30%以下的启动Ⅱ级响应;20%以上,25%以下的启动Ⅲ级响应;15%以上,20%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Ⅰ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
6.3 响应措施
6.3.1 Ⅰ级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害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旅顺口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必要时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向区政府申请,商请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区发改局保障区级储备粮油供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工信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助的科技成果支持救助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后救助。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2 Ⅱ级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或区应急局主要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害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3 Ⅲ级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Ⅳ级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5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拨付各街道,各街道发放给受灾群众。需申请上级部门支持,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交请款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结合临时救助制度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部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补助资金方案,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补助资金,联合区财政局向上级上报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区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顺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旅政办函〔2021〕23号)同时废止。
来源: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