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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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阳沟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中省市直单位:
《旅顺口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旅顺口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顺口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解决旅顺口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辽宁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旅顺口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坚持民主、公开、规范、利益共享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抵押、担保和分配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管理职责。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监督职责。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行使政策指导和服务职责。
第四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旅顺口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政策指导;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小型水利的确权登记颁证;负责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的规范和矛盾纠纷案件仲裁、调处。财政局负责涉农专项资金审核和监管。审计局负责涉农专项资金审计,配合农业农村局开展农村审计。旅顺口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监管和征地审批。
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事项。区纪委监委负责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开展培训。旅顺口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争取培训经费,每年对村两委干部、财务会计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宣讲财会知识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培养高素质资产管理队伍。
第五条 各涉农街道具体工作职责:
(一)各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直接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并适时进行通报;
(三)组织对村两委干部、财务管理人员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
(四)制定村级资产管理年度考核方案,核定村两委干部报酬等事项;
(五)每年定期组织一次村级资产清理核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随时进行核查;
(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对换届及离任人员实施财务审计和移交;
(七)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及交易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八)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违反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开展资产、资源台账核对及动态管理;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对财务收入、财务开支审批、财务公开、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会计档案管理等要建立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经营和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事项要逐一建立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规定;
(五)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对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制薄,逐项记录。要建立资源登记、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规定;
(六)其他事项管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和党组织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等;
(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六)宅基地的分配;
(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八)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执行情况,按照《村阳光三务财务公开事项标准清单》要求,在“阳光三务”平台公开。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筹资筹劳以及国家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农村基础设施和科技、教育、文体、卫生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经营的,拥有收益、出售、退股、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分别建立台账,动态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后,要及时转入固定资产账户,严禁在“在建工程”科目挂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要定期清查。结合会计年度结算,每年末结账前通过实地盘点、查验、核对等方式,以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和未发包的资源性资产、现金、债权债务为重点,查实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尤其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登记证书办理情况核查。
清查结果要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存档,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实行台账管理。对年度内集体资产有增减变动的要对增减变动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自营、合作、出租、入股等方式运营。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营的,要明确经营目标、决策机制、管理机制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投资入股的,要在村党组织主持下,经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入股资产所占股份、分红方式、支付方式、风险控制及入股期限等,要明确通过参与制定入股企业(其他组织)有关制度或章程的方式或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方式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出租必须经大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竞价。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街道具体组织,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规范固定资产购置程序。原则上购置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决定,在5000元—10000元的,由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超过10000元的,需向街道备案。购置、投资、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记录固定资产账簿。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规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且具有偿还能力的,应当报街道办事处审查,经集体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举债,并制定还款计划。超过警戒线的,须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方可举债。
对未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批及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债务赔偿责任,严禁违规乱举债并转嫁集体的行为。严禁将农村集体资金借给任何一级组织、企业或个人;严禁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探索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的有效方式,在政策范围内积极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有关规定,着力理顺面积不准、四至不清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严格农用地保护。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严格用地执法,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林地要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清晰、责权划分明确、权益保障严格、监管服务有效的管理机制;严禁乱砍乱伐林木和乱占林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林、水面、“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规模以上(耕地10亩以上、农机具、机械设备单台账面价值5000元以上)的要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竞标竞价,未经平台交易,不得入账核算。以其它方式发包且单宗连片面积不超过10亩的可不进场交易,不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的,具体流转交易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并组织实施,严禁将完整地块“化整为零”,规避平台交易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统一使用《辽宁省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标准文本。
第二十四条 农业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度。强化设施农业及用地管理,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辅助农业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对新建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把控,并与项目经营者签订完整规范的用地协议,协议中须列出用地位置、土地性质及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费用及缴纳方式、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备案后村级须对项目建设及后续经营纳入日常管理,开展巡查监管,避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防洪、抗旱、供水以及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水库、堤防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发包。已经出租、出借或者发包的,承租(借)方、承包方应当服从防汛、抗旱等统一调度,并承担日常管护、维修、安全运行等责任。出租、出借或者发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收回;不能收回的,合同到期后,不再出租、出借或者发包。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须经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备案。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金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占用集体土地使用费收益等。农村集体资金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占用集体土地按标准收取使用费,占用农村家庭承包地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顺口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旅农办发〔2020〕6号),收取的使用费返还给持有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农户。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顺口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旅农办发〔2020〕6号),收取土地使用费。凡二、三产业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继续按照每年6—12元/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租金,凡一产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2—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使用租金,并做到应收尽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专项资金必须进入专项账户,其余资金收入必须进入资金结算账户。严格执行票款同步,严禁虚报、瞒报村级可支配收入,杜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及坐收坐支行为。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收入必须使用《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省统一制定的往来资金票据样式,严禁使用其他收据,严禁转让、转送、代开统一收款收据和使用其他非正规收款收据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村级财务收支、村组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清偿等。支出内容、金额轻微调整的,应经村党组织与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进行财务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进行年终决算,依据财务收支预算的具体执行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详细说明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和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在“阳光三务”平台公示,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
第三十二条 实行按时记账制度。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要按照财务收支业务,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日记账及相关辅助账簿的核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级会计管理。严格落实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财务核算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实行会计电算化。提倡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代账机构为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核算,各街道负责财政审计的部门要加强对财务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对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确保库存现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实行支出“签审”制度。经办人在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上签字说明事由,村财务人员、理事长、监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并准予入账。如出现对村级开支事项意见不一致时,提交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原则上生产性支出10000元以上、非生产性支出5000元以上,要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要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范资金支出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凡涉及购置、工程建设的,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对金额较小(原则上1000元以内)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要列出资金支付内容明细表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和领款人签字后方可列支。
第三十七条 完善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坚持效益决定分配、无效益不分配,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当年的集体经营性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坚持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成员持有的股份或份额分红的顺序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规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报街道审核后方可建设。要编制项目建设预算书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出具验收报告并编制项目建设决算书;需要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建设。涉及增加建设内容的,须报街道审核后再组织实施。“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继续执行《旅顺口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策补贴资金“一卡通”制度。严格落实上级补贴政策,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等实行“一卡通”,确保农民应享受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的农民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通截留或套取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驻村两委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点审计和抽样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农村审计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常态化审计监督机制,一般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换届为期限,街道办事处每年审计数量不少于行政村总数的20%,5年一个周期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并督促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集体资产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进行专项审计。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审计人员和队伍建设,强化审计结果应用,做好审计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效街接。村两委干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作为推荐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要及时上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监事会要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活动全程监管,及时实施有效监督,对违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对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的民主议事程序执行情况、资产台账建立情况、财务公开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的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违法案件,及时做好违法案件的通报、移送工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涉农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及坐收坐支行为;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资金资产资源的行为;
(三)违反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规定,或者擅自外借集体资金、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四)在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建设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行为;
(六)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9日开始施行,同时《旅顺口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旅政办发〔2016〕70号)文件废止。
来源:旅顺口区政府办公室
编辑:旅顺口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