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年6月25日
共有 449 位读者读过此文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超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能否享受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属于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一类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第一条 规定: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享受病残津贴,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则不能享受病残津贴;
二是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虽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已经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也不能享受病残津贴;
三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系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由于超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条件
无论其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
均不能享受病残津贴待遇
来源:旅顺口行政审批